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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计量,仪器外校,仪器校准,仪器检测,仪器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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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化验室仪器校验标定热线2022已更新(今日/资讯)
发布时间:2022-08-16 18:35:58  关注度:5

兴安盟化验室仪器校验标定热线2022已更新(今日/资讯)务必对这些器具与设备进行科学,必要的仪器校准或仪器校正流程,保证它们在生产等工作中能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根据这些器具与设备的分类及重要性,对它们的校验分为强制性校验,第三方校验与企业自行的校验。首先,一般来讲,A类计器具与设备应按检定规程要求向计量部门申请检定。对经计量部门开展自检的企业,也应严格按检定规程要求安排检定。暂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制定校验或比对方法。因此并报当地计量主管部门备案。再者,对于B级计量器具和设备,通常必须进行有资质的单位所进行的第三方企业进行仪器校准或仪器校正,对于连续性运行装置上拆卸不使的计量器具,根据相关检定规程,可随设备检修周期同步安排检定周期,但在日常运行中,务必严格检查。

1.目的

为使公司的检验、测量仪器在使用期间维持正常功能及精确度、精确度,并增加使用期限,保证公司产品品质。

2.范围

凡本公司所有检验、测量仪器均适合。

仪器校准,仪器校验,仪器计量

3.职责

质量部:仪器管理与校准。

使用单位:日常5S维护与保管。

设备部:机器、设备参数设置与点检及仪器操作作业指导书的建立。

4.名词定义

外校:委托国家、业内的专业机构执行校准。

内校:本公司内部执行校准。

免校:不需要校准。

点检:针对检验、测量仪器的某几项功能进行检验。

5.内容

5.1.申购与采购

5.1.1.检验、测量仪器的申购由使用单位依实际作业提出需求。

5.1.2.检验、测量仪器之采购原则依《采购控制程序》办理。

5.2.建档管制

5.2.1.新购的检验、测量仪器由仪校员验收合格后,由仪器员统一编号。

5.2.2.所有需列入管制的仪器都需登记在《检验、测量仪器管制表》上,而后将仪器交给使用单位。

5.2.3.登记后的仪器需校准时,仪校员须将其记载在《检验、测量仪器履历表》上。

5.3.领用

使用单位领用由仪校员验证合格的仪器后,使用前先确认其有效性,并按照《仪器说明书》或《仪器操作作业指导书》方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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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保管与保养

5.4.1.仪器的维护与保养期限,合适的根据仪器的工作环境、使用频率来决定。一般为:

(1)日保养选用《日保养与维护记载表》记载。

(2)周保养选用《周保养与维护记载表》记载。

(3)仪器保养项目,详见《检验、测量仪器保养项目》。

5.4.2.检验、测量仪器搬运时,需妥善包装,避免因外力碰撞造成精度偏差。

5.5.维护与报废

5.5.1.当检验、测量仪器失效时,应对已检测或测试的结果(包括产品)重新评价。调校后仍然不能达到规定精确度或失效的仪器,应暂停使用并送内、外部维修机构维修。

5.5.2.经维修后仍不能达到规定精度时,应填写《鉴定单》由仪校人员鉴定。

5.6.仪器校准

5.6.1.仪器校准计划

(1)根据检验、测量仪器的应用频率、工作环境的实际需求可适当变换校准周期。

(2)质量部负责建立全公司检验、测量仪器的基本数据并拟订年度校准实施计划,填入《__年度检验、测量仪器校准实施计划表》。

5.6.2.仪器校准时机

(1)定期仪器校准时机:质量部根据《__年度检验、测量仪器校准实施计划表》于每月的26日前发出下月的《检验、测量仪器送校通知单》,通知使用单位在日期将受校仪器送校。

(2)临时仪器校准时机:当检验、测量仪器在使用时发现参数超过误差范围、功能失效时,需立即送到质量部。

5.6.3.仪器校准作业

(1)外校务必要追溯到国家、国际或业内标准。

(2)内校原则上应追溯到国家、国际或业内标准,对无法追溯及自行设计之检验设备,应以业内统一认定的公式为计算标准,并由质量部认定校验标准。外校仪器回厂审核,标准配件外校维护后,仪校员根据《仪器校准作业指导书》中的外校仪器允收标准判定是否符合厂内标准,并在外校报告中注明是否合格。

(3)免校:对产品品质没有直接判定的测量仪器。

A.仅用于做参考值的测量仪器。

B.测量值不构成判定产品功能失效的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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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检验、测量仪器判定与标示

(1)检验、测量仪器校准的根据及判定标准请参照《仪器校准作业指导书》进行判定。

(2)检验、测量仪器校准后须填写《检验、测量仪器校准报告》。

(3)根据校准结果贴上校准状态标签。

A.《校准合格》标签,使用在校准合格的仪器。

B.《免校准》标签,使用在不对产品品质有直接判定的仪器。

C.《中止使用》标签,使用在暂时失效待处理的仪器。

D.《限制使用》标签,限制于部份功能使用的仪器。

E.《报废》标签,使用在维修后仍无法恢复精准度的仪器。

5.7.如果发现应校准而未校准或未贴校准标签的检验、测量仪器时,应立即暂停使用,并安排时间重新校准。

5.8.工作场所不准使用贴有《中止使用》、《报废》标签或未贴《校准合格》、《免校准》、《限制使用》标签的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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